帮缅北电信诈骗转账 三人被判刑
2023-03-24 12:31:22来源:半岛晨报

我市法院三年审结帮信罪案500余件

缅北远在千里之外,电诈却近在咫尺。近日,于某等三名被告人,作为缅北电诈团伙的“帮凶”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信用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被大连中院依法判处刑罚。大连中院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王欢为市民再现溯源缅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办案过程,解密帮信犯罪。


【资料图】

三年审结帮信罪案件500余件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此类案件数量激增。

近三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帮信罪案件500余件。从近年来我市审结的案件来看,帮信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非法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或开通公司对公结算账户对外出售,从而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套现、取现工具;在网络平台通过“抢单”帮助转账赚取佣金;架设、维护通讯传输设备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支持等。

还原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

被告人于某与自称缅甸籍化名“白狐”的人联系,为“白狐”实施资金转账并收取2%作为报酬。于某多次为“白狐”提供银行卡并为其实施转账,涉及金额总计人民币507余万元。经查,其中221余万元为电信诈骗款,于某从中获利8.7万元。与此同时,于某在本市多次从宫某等人处收买宫某及他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电话卡、U盾后,出售给他人,获利1800元。于某通过转账、网购等多种形式“跑分”洗钱,大量赃款被层层稀释成无数笔“正常资金”,最终被“白狐”们所获取。

被告人金某先后实名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开设手机网银,提供给被告人于某实施上述转账使用,从中获利2100元,其中49余万元涉及电信诈骗。

“白狐”是主角,于某、宫某、金某等人是帮凶,正是有了这些帮凶配角的配合,才使得“白狐”们顺利把赃款洗白变现,也增大了侦查机关取证难度。

以上案例还原的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冰山一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工细、环节多、溯源难、隐蔽性强、涉及地域广泛,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惦记着老百姓兜里的真金白银。

跑分赃款“洗白”离不开大量的银行卡来分流转账,黑话又叫“跑分”。

卡商是电信网络诈骗中的重要一环,他们四处收购银行卡并许以小恩小惠。

卡农金某等人或法律意识淡薄,或贪图蝇头小利,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为“跑分”提供了帮助。

涉案三人分获不等刑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于某在提供账户的同时帮助对方实施转账,并收取报酬,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情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于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金某、宫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上述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提供两卡的行为虽相似,但最终定罪各有不同。主要从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明知程度、客观行为等来具体分析。本案中于某,频繁参与“跑分”操作,获取高额的不正当利益,对于“使用别人银行卡,帮老板走不合法渠道进来的钱”有着明确的认知和供述,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金某、宫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情形),以帮信罪论处。

■提个醒

勿贪小利远离帮信犯罪

大连中院提醒,随着“全民反诈”和“断卡”行动的深化,信息网络诈骗的生存空间被不断压缩。在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相关犯罪的同时,也需要金融、电信、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共同守好网信安全这道防线。

同时,群众切勿因贪图眼前小利而对外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把握好自己的底线,不要随意触碰、挑战法律的红线,远离帮信犯罪。   

王欢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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